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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清单 (2017版)

来源: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编辑:政策法制处 时间:2017-02-15 浏览:4457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建设具有强大带动力的创新型城市的决策部署,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现提出以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智能制造三大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的研发投入,按6%的比例给予补贴;其它产业领域同类企业的研发投入,按3%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经费额度最高可达到200万元。

二、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等重大科技项目,在汉实施实现产业化的,按照该项目企业自筹经费20%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可达到该项目国家拨款总额的50%。

三、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强对科技型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服务,全面落实高新技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对新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贴。

四、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对世界500强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来汉设立常年研发人员达到100人以上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企业新获批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企业申报获批省级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创新平台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创新平台运营机构,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列入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示范单位、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15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省级或市级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含加速器)、众创空间等众创孵化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众创孵化机构,各给予20万元奖励。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重大创新创业类赛事等众创活动,经备案审核,按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补贴经费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

六、支持建立国家、省、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新获批国家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新获批的省级或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知识产权联盟的牵头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

七、资助企业发明专利创造。企业提出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达到50件、100件、50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资助。企业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上述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和地区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1万元。专利服务机构代理中国发明专利申请且授予专利权达到300件、600件、1000件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海外知识产权(专利)维权胜诉案件专利权人给予80万元补贴。

八、资助技术转移和技术交易。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0.0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机构每年补贴经费最高可达到50万元。对企业吸纳技术,按照其上年度实现技术交易额2%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额最高可达到100万元。对新列入的国家级、省级或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补贴。每3年对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机构进行一次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技术转移机构,各给予20万元奖励。

九、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备案登记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科技贷款,按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贴息额最高可达到100万元。对购买科技保险的企业,按企业缴纳保费的50%的比例给予补贴;对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的出口信用险,按企业缴纳保费的10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经费额度最高可达到30万元。

十、鼓励企业领用科技创新券。对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市级孵化器在孵企业,每两年最高给予1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购买科技共享服务平台的技术服务。

本政策清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政策清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并制定政策兑现的流程清单。我市以前制定的有关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规定与本政策清单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清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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