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部是孵化器水电管理的职能部门,凡属孵化器水电管理范围的工作,由其行使管理职能。为了安全、有效、合理地加强孵化器的水电管理,更好地协调供、用关系,确保正常的供、用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接用孵化器配电室供电和总表供水的单位、住户及办公室、经营用房、门面等,均属管理范围。
二、实施细则
1.单位、住户、个人和进驻中心的企业,未经允许不得自行启用或引入电源、水源,包括公用供电、供水设施。
2.用电户不得超过原设计装表容量和擅自增加用电。如需要增容,应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增加用电。
3.用户需改变用电性质、移动表位,均应事先向物业服务部办理手续。
4.改造、装修,凡涉及变动原用电、用水线路及管道,或新安装线路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部申请,并提供改造、装修的线路布置图,以备日后检查、维修。
5.擅自改动原线路和管道者,物业服务部有权停止供电、供水,并不负责今后的安全和维修。
6.严禁在室内使用电炉和超原设计线路承载电流用电。如造成安全事故,由当事单位和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7.物业服务部应严格执行供电、供水的有关规定,把好安全关对新增容用户,要严格审查,不得超过原供电设计承受能力。物业服务部的管理人员不可在无理论依据下私自做主增容,否则,将追究其安全责任。如造成事故的,则谁做主,谁负责。
8.用户在用电、用水过程中,应注意节约,保证安全。
三、违章处理
1.对于违章用电、用水,物业服务部管理人员有权立即制止,并根据下述不同情况,结合电业局有关规定分别处理。对多次违章者,可停止供电、供水;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处理。
2.对在供水管道上私自接用水的,除按实际使用日期补收费用外。还要处以一至三倍的罚金。对使用起迄日期难以确定的,至少按三个月计算。
3.用电户超过装表容量私自增加用电容量的,应追补电费,并处以每千瓦50元的罚金。如用电户要求继续使用,则要办理新增容手续。
4.对单位或个人擅自迁、更动电力容量装置、线路和其他供电、供水设施的,处以1000元至2000元的罚金。
5.未经许可,自行引入备用电源,应立即拆除,并按其使用容量处以每千瓦150元/平方米的罚金。
6.下述各款均属窃电,窃电系盗窃国家财产行为,应严肃处理:
(1)在供电线路上私自接用电,未安计量表。
(2)改动供电单位设置的计量装置或绕越电度表用电。
(3)采用伪造电表,或以其他方法致电度表计量不准。
对上述窃电行为,管理部门除当场予以拆电外,并按私接容量及实际使用时间追补电费,同时按追补电费三至八倍处以罚金;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起诉。如窃电起止日期无法查明时,至少按三个月(用电户每日按20小时,照明用户每日按8小时)计算。
7.用户违章用电或窃电使设备损坏的,应负责赔偿和修复;损坏计量装置,造成计量不准者,按第5条的办法进行处理。
8.对检举、查获窃电的人员给予奖励,奖金从窃电罚款中支付,奖金额为罚款的30%。
9.管理部门和水电工作人员、用户都应抵制一切违章用电、用水和窃电、窃水的行为,对明知故犯者,予以严处。
四、水、电收费
1.水、电费按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结合单位实际用电成本收取,实行用户自查和组织复查,汇总造册。财务收款。
2.对拖欠水、电费的企业和住户,孵化器有权停止供电、供水,直至付清欠费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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