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长江、汉江、清江等主要河流水质总体为优,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中,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占比93.2%,无劣Ⅴ类断面,全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持续为100%。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稳定,全省17个重点城市优良天数比例为84.7%,PM2.5、PM10年均浓度分别为37.1微克/立方米、61微克/立方米,十堰、咸宁、恩施、神农架4个城市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安全稳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在91%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有效保障。2023年全省生态质量指数(EQI)为70.4,生态环境状况为一类水平(最高类别)。全省17个重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53.6分贝,总体质量等级为“较好”;道路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平均值为67.8分贝,总体质量等级为“好”。全省辐射环境质量总体良好,环境电磁辐射水平低于国家规定的电磁环境控制限值,连续13年保持辐射环境零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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